未缴工伤保险 单位应负责赔偿职工损失


员工因工伤致残,公司没有及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老板自掏腰包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款。近日,在缙云县人事劳动仲裁院的调解下,某建筑公司与其员工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向刘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28万元。
刘某于2011年5月进入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从事植筋工作,2011年8月在工地上使用物料提升机将钢筋吊上楼的过程中,因提升机突然上升,致背部被卡在提升机的护栏上受伤。伤愈出院的刘某被缙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之后,双方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分歧太大,双方争执不下。建筑公司则认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不在他们,刘某在入职之初,公司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但因其没有身份证而提交了驾驶证,致使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刘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刘某漫天要价,提出上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公司认为无法接受。而刘某则认为,公司在入职后虽要求提交身份证,其提交了驾驶证后也未再要求交身份证,责任不在本人。无奈之下,刘某寻求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因工伤致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尽快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缙云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即受理立案,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讲解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分析双方利弊。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当日即向刘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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