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待遇有哪些知识


济南工伤待遇有哪些?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以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待遇为例: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确认表》相关内容以及协议履行情况,与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费用结算。
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 超出工伤康复规定项目范围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
(六)未经康复对象(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项目治疗单所涉及的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其相关待遇:
(一)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而发生的费用;
(二)康复对象不服从工伤康复机构的管理,严重影响康复工作开展,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停止支付待遇的行为。
康复对象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康复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对门诊康复结算逐步实行记账管理办法,在未实现门诊康复网络结算前,暂时按原办法执行。
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进入社区管理的工伤人员(含职业病、旧伤复发伤残军人)被确认需要康复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个人垫支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费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济南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住院登记
发生事故伤害及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抢救及治疗时,定点医院需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和工伤认定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在工伤保险结算系统进行住院登记。
2.出院结算
出院结算时,对已认定工伤的职工,由工伤保险结算系统打印发票和结算单,工伤职工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未认定的,其费用个人全额自付。
说明
1.工伤门诊和在非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工伤待遇,仍按原规定及流程执行。
2.在省里参加医保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在市里参加医保的事业单位人员因工伤住院时,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和结算。
3.职工工伤住院期间,发生目录外费用时,须先征得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4.职工工伤住院期间,非工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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