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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伤权益须完善法律救济


《意见》出台后,记者采访了多位建筑业工人和长期致力于建筑工人生存现状研究的公益机构负责人。对于《意见》,建筑工人最期盼的是能够严格落实,真正为他们系牢这条保险绳,让“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不仅仅是建筑工地上的一句标语。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在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四部门信息共享以及细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四个方面有比较大的突破。但是,现实的问题尚且没有完全解决,在强化对受伤工人的法律救济和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方面还需要更多有力措施。
第一,畅通法律救济渠道。
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前提下,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依然需要受伤工人或其家属主张,社保部门、法院采取“不主张、不受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受伤的工人主张权利异常艰难。发生工伤后,企业通常会否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一方首先要经过一裁两审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进入工伤认定,企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后,进入赔偿阶段,赔偿金额又涉及仲裁诉讼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又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又7个月。”
维权成本高、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大量受工伤的建筑工人或像李红奎一样,妥协放弃维权;或在漫长的维权路上备受煎熬。李大君表示,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除了落实《意见》,做好保障兜底外,还需要为工人打通依法维权的通道。如,通过信息共享网络,工会组织能够及时跟进提供法律援助;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裁审效率,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杜绝更多的安全事故发生,避免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强化相关企业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李大君表示,近年来,煤矿事故率逐年下降,一个重要原因是煤矿企业直接招用工人,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且事故追责采取终身制。如果将这一制度借鉴到建筑行业,清华附中坍塌事故、华电集团坍塌事故这样的悲剧也能少一些。此外,《意见》虽然提到了维权农民工在自己在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建议如“恶意欠薪”一样,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在不断完善用工制度和工伤赔付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举起法律的利剑,维护每一个工伤工人的合法权益。”李大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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