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建立两个劳动关系就能享受双份工伤保险待遇


12月22日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例:
袁某系A市X工程局职工,经该工程局介绍,袁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Z县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部工作,并与该公司约定月固定工资外加通信费,但未与该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日,袁某在项目部营地打扫卫生,在燃烧垃圾时,被一个烟花残炮打中右脚颈,当场送医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随即住院治疗直到2012年3月2日出院疗养。2012年10月公司补发了袁某受伤治疗及疗养期间的工资。2012年11月袁某回A市申请工伤认定,A市人社部门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6月25日,袁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随后,A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赔付了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公司方的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袁某于2013年9月29日去z县医院做二次手术,2013年10月21日出院。2014年10月19日,袁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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