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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

2017-02-22 08:00:01 无忧保
11月11日讯,《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规定,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该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统一为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每两个自然年度。按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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