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康复早期介入 工伤可先入院康复


11月07日讯,记者3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规范康复管理,市人社局修订完善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方便工伤职工康复、规范康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让工伤职工尽可能早地在康复最佳“黄金期”进行康复,青岛市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直接到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康复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
为鼓励工伤职工尽早进行康复,对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先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对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按规定先进行康复价值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方可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应当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康复期限内进行康复。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应当在康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出具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康复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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