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6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9月11日讯:今天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自今年7月1日起算,我市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此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我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据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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