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授: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8月29日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建飞认为,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雇主责任、全额赔付是不变之道
要坚持“谁的娃娃谁抱走”的雇主原则
●家政服务其实属于传统、稳定的就业形态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但这不能成为影响雇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理由
●工伤发生的后果,谁雇用就由谁负责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哪几类群体?
黎建飞:灵活就业是相对于有固定单位和固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态而言。它的最典型形式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即非全日制工种。比如,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打零工的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不固定,也属于灵活就业群体;再有就是个体工商户。
有人认为,家政服务人员比如保姆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认为这种判断不准确。大多数家政服务人员的就业是一种正常的就业形态,很多人进城多年都是以此谋生,并长期保持稳定的就业形态,不像灵活就业人群那样,工作时间灵活多变。家政服务人员尤其是保姆基本都是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般都会长久地服务雇主。所以,很多家政服务工作其实属于传统、稳定的就业形态。
记者:从制度层面和工伤保险经办以及工伤认定三个层面来看,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困局的原因是什么?怎么看待有些用人单位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来解决职业伤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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