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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关于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2-23 08:00:01 无忧保
5月24日讯:根据《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费率调整的重要意义 1.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坚持“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总原则,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3.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未出现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行业,可参考分类表中风险程度相近的行业确定其费率。 4.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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