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5月23日讯: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该企业和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及复印件;
6.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即时为企业开设“××公司(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录入单位缴费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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