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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三明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新政策

2017-02-23 08:00:01 无忧保
5月19日讯:为贯彻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在编工作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相同的制度。 (二)驻我市的省级及以上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基金征缴的问题 (一)参保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非在编人员所需要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计算,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参保人员月工资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人社〔2015〕213号)的行业差别费率及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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