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受伤 是否应按工伤保险处理


4月12日讯:问:杨先生与郑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家餐厅。三个月前,因餐厅吸顶灯出现故障,他自行取来梯子维修。不料梯子固定螺丝突然脱落,致其受伤,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由于杨先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赔偿。他要求郑某、王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他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他想知道自己的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杨先生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他可以要求郑某与王某两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一方面,杨先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认定为“劳动者”的要件是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杨先生与郑某、王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各自地位平等。
另一方面,郑某、王某两人应适当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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