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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本市可实时结算

2017-02-04 11:06: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老王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2016年5月5日老王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单位人力资源部立即在一周后为其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6年7月7日,经人社部门认定,老王的此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自受伤起,老王一直在上海某骨科专科医院接受治疗,伤愈出院后老王回家休养并根据医生的嘱咐定期回医院就诊复查。2016年10月8日,老王向单位提出,自己治疗工伤的费用已经有两万余元,请单位给予报销。

  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单位一直为老王在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保进行报销。于是,单位告诉老王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即可。老王按照单位告知的材料,来到了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热心的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老王:“只要您没有从工伤责任单位离职,单位也正常为你缴纳社保,今后继续治疗工伤部位时,仅需要带上工伤认定书和本市医保卡,就可以在上海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应当由基金支付的费用,都不需要你自己先垫付了,这样也就不需要再跑来社保中心报销了。”这是真的吗?由于医疗机构无法在第一时间知晓劳动者就医的病情是否工伤所致,无法广覆盖地主动宣传,而劳动者也很少知晓工伤认定后可“实时结算”的规则,因此像老王这样先现金结算后,再到社保中心来报销的劳动者非常多。

  一、工伤医疗费实时结算,以工伤认定为时间界限。

  根据《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于每月上旬向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报核定。”这也就是说,工伤医疗费用在认定之后,不用再由就医者进行支付,而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记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并非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而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后,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认定。而在实践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救治,而不是先去认定工伤。所以在首次救治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在法律上确认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在尚未确认为工伤性质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能按其目前就医的性质进行诊治。也就是说此时,劳动者参加本市医保的,只能先按本市医保的待遇享受;若劳动者未参加本市医保,则只能先自费诊治。随后再根据伤害事故性质的认定结果,追溯之前垫付费用应当最终由谁承担。因此工伤认定书取得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最终确认为应当由工伤基金支付的,最终可以返还医保基金账户或现金报销。

  但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之后,就不必再承担相关的诊疗费用。

  二、工伤认定后无法实时结算的一些情况。

  在《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时应当出示工伤认定书,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工伤人员时应当核对工伤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以及参保信息。”因此,工伤劳动者符合这些条件的,只要带上工伤认定书和本市医保卡,就可以在上海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用,不必现金支付后再报销。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这样两类情形:一类是劳动者就医时未带本市医保卡医保卡损坏无法使用、医疗机构的刷卡中断损坏无法使用,本市医疗结算系统处于临时维护或维修状态无法操作实时结算等;另一类则是劳动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应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根据规定,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区县医保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应当进行“复审”,最终做出对于“记账”费用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若劳动者“记账”金额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劳动者还需进行后续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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