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一张"难产"的工伤认定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莱芜市的聋哑人卢诗亮在一起生产事故中意外死亡,其母倪秀兰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判定超期不属于申请人自身原因,限该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处理。5个多月过去了,该部门仍未作出工伤认定。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尹家庄村妇女倪秀兰手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脸茫然。儿子卢诗亮几年前在工厂的一次事故中意外死亡,倪秀兰向所在地的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儿子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对她的申请不予受理。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倪秀兰要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诉求。目前,判决生效5个多月了,人社局依然没有作出工伤认定。
两年多后 , 母亲得知儿子发生不幸
时年47岁的卢诗亮曾在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大庄村村民卢诗广开办的新型墙体砖厂打工。2013年10月5日,在该厂建车间的村民王永勤雇佣的工人鹿洪波误将砖房内搅拌机启动,造成正在干活的卢诗亮死亡。事故发生后,厂方并没有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死者的工伤认定,也没有及时将死者的不幸告知他的母亲,而是私下里由卢诗广的砖厂、王永勤、鹿洪波三方与死者的叔伯商讨赔偿事宜,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给死者的叔伯赔偿款23万元的协议。
了解到,今年72岁的倪秀兰是一名残疾人,患有精神障碍,她在卢诗亮十几岁时改嫁到了距前夫家十几公里之外的杨庄镇尹家庄村,卢诗亮的父亲20多年前已去世。改嫁他乡后的倪秀兰与儿子长期不在一起居住、生活,因而少有联系。
2016年2月的一天,倪秀兰意外得知儿子两年多前意外死亡的消息。于是,她向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当天就以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法定一年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此,倪秀兰感到十分冤屈,尽管申请工伤已超过了时限,但并非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儿子发生不幸,作为母亲本该在第一时间知道,却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告知她。
法院认定申请工伤超期 “ 情有可原 ”
在律师的帮助下,倪秀兰在法定期限内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参与处理卢诗亮意外死亡事件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及他人向倪秀兰告知了其子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倪秀兰超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该种情形下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人社局仅以卢诗亮的死亡时间为申请期限基准,认定倪秀兰系超规定期限提出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于当年7月27日作出判决,撤销莱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限莱城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第三人卢诗广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社局也出庭参加诉讼。
卢诗广砖厂辩称,倪秀兰和死者不在一起居住,在死者生前未尽到抚养义务,且事故善后已经处理完毕,补偿已经到位,倪秀兰没有资格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倪秀兰作为卢诗亮的母亲,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死亡职工的父母提出工伤认定进行限制。
人社局答辩称,对倪秀兰提出工伤认定的资格没有异议,但是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已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限。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诗亮死亡后,用人单位卢诗广砖厂明知道卢诗亮的母亲有精神障碍且已改嫁他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倪秀兰卢诗亮死亡的事实,人社局将超期申请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倪秀兰不当,人社局应当对倪秀兰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2016年11月29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5个月,还在等待作出认定
倪秀兰的代理律师、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德尧告诉记者,二审判决对卢诗亮因工作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已经作出认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同时二审判决也明确阐明人社局应当受理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申请材料不足为由要求倪秀兰补充材料。他们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仍被告知证据材料不足。
今年3月7日,倪秀兰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人社局于当月作出了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此时,距判决生效已过去4个月。孙德尧说,人社局目前虽然受理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这是经过一年零两天的等待和三次诉讼的结果。
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目前,倪秀兰仍在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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