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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2017-02-07 10:50:16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201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汽车公司)职工吴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8月12日,吴某不治身亡。201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为吴某申报工伤认定,吴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吴某因工伤治疗产生医疗费582847.3元。吴某虽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不予支付医疗费。申请人(吴某的近亲属)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582847.3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职工无法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82847.3元。

  裁决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点评

  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及时(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之前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依法给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吴某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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