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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的范围吗-工伤保险赔偿

2017-03-06 08:00:01 无忧保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的范围吗   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邹文娱(化名)到海南某工地实习,施工车辆倒车时将其碾压,导致该学生受伤住院,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海口人社局)认定邹文娱所受损伤为工伤。对此,实习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实习单位均败诉。   2014年5月,在四川成都一家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大二学生邹文娱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邹文娱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邹文娱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压受伤,后被送到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急救。经该院诊断,邹文娱全身多处骨折。   2015年1月11日,邹文娱针对2014年12月所受伤害向海口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邹文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受理邹文娱工伤申请后,海口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调查。经调查核实,海口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文娱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压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对此,该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工程公司辩称,其与邹文娱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文娱还是在校学生,其在外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此外,邹文娱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不能认定为工伤。   海口人社局则表示,邹文娱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   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一审认为,邹文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又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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