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认定及赔偿指南 - 工伤保险
                            
                        
                        
					
					
							
					
					
	青岛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身患职业病;
	4.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任一项条件,才可以申请青岛工伤认定: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办理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
	5.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
	6.职业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
	7.申请人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近亲属);
	8.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会组织);
	9.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
	10.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11.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4.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5.《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确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1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及费用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30日内,其它1年内
	办理时限: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办理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市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办理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青岛工伤赔偿
	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备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1)配偶:每月职工月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月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备注: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赔偿:按照伤残等级到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办理地点
	市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办理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市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办理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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