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 工伤
                            
                        
                        
      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
  (1) 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 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 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2、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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