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工伤职工三项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 工伤


秦皇岛工伤职工三项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昨天记者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秦皇岛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再次提高。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同金额: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用人单位应为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县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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