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 工伤
                            
                        
                        
      [提要]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4月本人工资
  22月
  20月
  18月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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