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祁阳县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职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弱势保护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课题。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应该引起社会各届、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为了了解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近期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对祁阳县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目前工伤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祁阳县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工伤保险“不够本”和“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容易管理,加上企业的“近视”行为,只顾眼前既得利益,只算眼前帐,认为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个别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工伤职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有的事业单位认为,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无所谓,反正难得出工伤事故。但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单位又不知道如何应对,对怎样救治、如何申请、如何赔偿等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制度上执行不力、执行不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应该说从制度上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执法不严、执行不力,形成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对工伤职工应予补偿方面的保护力度均较小的局面,客观上起了保护用人单位或者说老板的利益,损害工伤职工利益的作用。如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以及在对拖延、拒绝支付工伤职工补偿的处罚方面,强制措施和力度在用人单位或老板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安监、住建等职能部门的处罚,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甚至利用大部分工伤事故有违章责任及不懂有关规定心虚胆怯的弱点胁迫职工接受苛刻的和解条件;一些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瞒报、少报”,甚至有些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只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三)工伤职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工伤保险政策缺乏足够认识。调查中发现,许多职工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知识知道的很少,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后,往往私了了事。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与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不知道通过找人社部门、找工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问题未真正得到重视。工伤康复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改善或消除工伤职工身体的功能障碍,使他们的身体、精神、社会、职业和经济能力获得恢复,成为“自立的人”,能够重返家庭与社会。目前工伤康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许多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康复治疗。这里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二是用人单位不配合;三是工伤职工本人及家属对工伤康复不理解。
(五)农民工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工伤认定难度大。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现实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他们拿出工作证、工资发放凭证等其他证明也非常困难。二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三是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环节多、走完程序时间长,增加了工伤待遇落实的难度。
二、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措施
(一)加大对工伤职工所享受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应利用各种媒介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对工伤职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解决工伤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当前工伤保险的扩面重点应放在建筑业农民工、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例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引导和迫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工伤职工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管理服务配合,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当前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上,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人社部门要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深化改革,主动作为,要进一步解决好每一个环节上的具体问题。例如在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方面,简化工伤申报程序,减少工伤认定环节,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工会要在安全教育和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介入工伤事故的全过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缩短待遇支付周期,总之要通过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最快、最好、最大限度的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工伤预防,重视工伤康复。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伤后我们多是进行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减少企业的损失,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其次要重视工伤康复。必须改变医疗康复是疗养等传统的错误观念,重视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工作,提介医疗康复早日介入。要有计划地建立多功能工伤康复中心,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心理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同时建立必要的工伤康复费用保障机制。
(五)加强部门配合,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大督查力度,全面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人社部门要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进一步发挥龙头作用会同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坚决落实“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项强制措施。其次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救治到位。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予及时救治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要对企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使工伤案件久拖不能解决的,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降低工伤事故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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