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已过退休年龄仍能享受工伤待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6岁的狄阿姨在东莞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因受工伤时已过了退休年龄,与工厂之间存在的是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那么狄阿姨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遂判决,工厂支付狄阿姨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悉,2015年3月,已经56岁的河南籍狄阿姨来到东莞市大朗镇某鞋材厂工作,月薪2500元。当年8月14日,狄阿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0月1日,狄阿姨出院。10月,狄阿姨以劳务关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要求工厂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官司审理过程中,同年11月,狄阿姨被评为伤残等级九级。狄阿姨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同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狄阿姨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5万多元。而狄阿姨虽因工受伤后,并无安监部门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认定,故狄阿姨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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