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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职工待遇的计发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4个月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如果失踪者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已领取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应予以退回。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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