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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职业康复费用的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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