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州市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徐劳社医〔2009〕5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二)2009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3.13%,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9%。2009年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3.13%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4.9%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66%。三、执行时间此次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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