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件 关于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经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地区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调整标准 (一)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 (二)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三)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四)四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 (五)五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 (六)六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七)七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八)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9%。 (九)属于季节性用工的建筑、矿山企业,基准费率确定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2.3%。 (十)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地区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2日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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