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热点解读(四)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自2007年1月1日起,烟台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 ●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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