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94号)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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