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五险合征解答(八)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并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依据;企业缴费单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申报额计算确定。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系统到用人单位的缴费账户扣缴社会保险费,缴税不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系统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征缴办法还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现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 序号险种险种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统筹)23% 7% 2 机关事业单位(非统)20% 7% 3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20% 8% 4 企业20% 8% 5 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统账)15%(6%+9%)2% 6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9%(6%+3%)不缴费 7 企业单位(统筹)9%(6%+3%)2%单位按月代扣 8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一次性启动资金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不缴费 9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不缴纳3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参保人员免缴) 10 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不缴纳1元/月(个人自愿) 11 失业保险2% 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12 工伤保险在0.5%、0.8%、1.2%三个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不缴费 13 生育保险0.6% 不缴费 征缴办法实施前后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变化对比 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个体劳动者征缴办法实施前后没有变化,但对于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外还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个体劳动者有如下变化情况: 险种征缴办法实施前规定征缴办法实施后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者本人在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 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登记手续当月起,按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按照全部职工总额确定 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 统一按照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即分为单位(即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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