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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文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2017-06-12 08:00:01 无忧保
近日,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劳动者权益。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等流动性大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意见》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进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辽宁省将探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对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用人单位,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据统计,辽宁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有3万余家,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近3年来, 辽宁省年新增职业病均超过千例,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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