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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2017-06-12 08:00:01 无忧保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这是青海省自2007年以来第六次对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进行调整提高,通过不断的待遇调整,有效地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全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工伤职工的好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着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项工作将进行专题安排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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