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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2017-06-12 08:00:01 无忧保
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基金征缴方式和费率计算方面,钦州市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由参保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总剩余造价的1.3‰,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此外,他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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