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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悉,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560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95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78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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