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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界定


1.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这样规定? 一般在民法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工伤认定中,则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即当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否则,就认为职工是正确的。 2.工伤认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条款中,对于“上下班途中”怎样理解和把握?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定时工作制和正常工作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上下班的时间、路途不难把握;另一种是不定时工作制和不定区工作,如采购员、销售员,对于他们的“上下班途中”就要仔细判断。一般可以考虑上班为从家中到第一工作地点,下班为最后一个工作地点到家中。而对“途中”的理解,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下班,指的是若遇必定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 3.工伤认定申请中,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订手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有些地区可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或同事间的证明来完成。 4.《条例》将《试行办法》中不认定工伤的“蓄意违章”条款删去,这是为什么? 删除不认定工伤中“蓄意违章”的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明确“赔偿不问原因”。今后企业不得以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受到伤害为理由,而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应当怎样更加准确地理解? 这里包含了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个条件。 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的区域和不固定的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6.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指的是什么? 指与作业规程上下一致,或与雇主要求接近的工作,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开机预热、收拾工具衣物等活动。 7.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怎样与斗殴、互殴区别开? 要严格按照“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等条件判定工伤,否则就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8.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转到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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