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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许多HR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派遣员工存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法条的理解产生了偏差。法条的原意其实是:在这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的,派遣公司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退回。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建议用工单位在法律框架下,与派遣公司提前就退回情形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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