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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如果提出调整工作岗位(其岗位存在不适合孕妇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其调整?一旦调整后,是否可以在其生育后再将其调至原岗位?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女职工提出调岗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应在调岗时明确书面告知此次调岗系因女职工怀孕临时调整。女职工生育后,因调岗的原因已经消失,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如女职工希望在新岗位工作,双方应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工作岗位。

标签:   生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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