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法生育二胎员工是否享有晚育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所以,女职工必须同时满足“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二十四周岁”这些条件,方能获得晚育假。生育二胎员工,即使能够满足“符合计划生育”、“年满二十四周岁”,但因不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硬性条件,而不能享受晚育假。同理,其配偶也不能享受晚育相关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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