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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返还在职期间受赠的车辆?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首先要对车辆的性质和服务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于受赠的车辆,双方都有明确的对于未来工作的预期,有保证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意义。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即这种“赠与”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完全履行,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属于不完全履行。那么,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于法有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再服务期限,很可能被认为对此前工作的奖励,则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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