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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延长试用?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首次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原则上,试用期不得延长,否则可能涉嫌违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实践中,也有一些判例支持了在法定范围内的试用期变更。但是,其中的操作需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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