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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撞上“试用期” 能否解约?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慎之又慎。根据规定,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禁止以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对于女员工在“三期”内出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三期”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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