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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工伤如何认定?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农民工是一个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的特殊群体:其他劳动者因为购买社会保险等比较系统规范,故到了60岁就可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因为用工的零散性、临时性、购买社会保险的不系统性、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性等决定了他不可能领取到“退休金”。对于[(2010)行他字第10号]应当严格适用于这一情况:“农民工”的户籍性质必须是“农业户口”、必须在用工时出现伤亡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以确定是工伤或工亡、排除年龄问题的劳动性质符合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没有出现因公伤亡情形的,不能认定超过60岁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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