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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多久可以提出再次鉴定?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问:我在上海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去年4月,我在组装配件时被机器压到,导致大腿骨折。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后,我于今年3月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为10级。最近,我在复诊时,医生看了我的腿伤后表示我的鉴定等级偏低。请问,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多久可以提出再次鉴定?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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