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合同期内员工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约定是否有效?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概要】黄某于2013年6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有义务为A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黄某不得以任何身份、方式参与与A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一经发现,A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由黄某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另签订了保密协议,黄某每月领取保密费80元。A公司发放黄某工资到2014年7月,黄某工作至2014年10月。2014年10月30日,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交还收取的货款53,023元并赔偿因违反竞业限制为A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00元。该会于2014年12月29日裁决对A公司的请求均不予支持。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A公司诉称,黄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先后5次分别收取客户王某货款15,755元、刘某货款37,268元(二人系代付珠海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及西安某电公司货款87元未交给A公司,黄某依法应当交还上述货款共计53,110元。不仅如此,黄某还以黄XX之名与上海联程公司合作,以A公司名称变更和账户变更,但地址和业务员未变为由,将A公司客户格方公司等的业务收入转移至联程公司,而联程公司并不从事铝型材的生产和加工业务,导致A公司多达20多万元的业务收入被黄某和联程公司转移和侵吞。故A公司要求判令:1、黄某交还收取的货款53,110元;2、黄某赔偿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00元。黄某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黄某没有收取相关的货款,也没有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要求黄某返还客户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该货款所对应的货物由A公司供货。由于A公司没有向该些客户提供货物,不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取得系争货款。A公司认为,黄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要求黄某按竞业禁止约定赔偿A公司损失300,000元,但竞业限制赔偿仅限于离职后,所以不予支持。关于黄某对A公司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没有提供具体损失的确凿依据,难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黄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其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主张违约赔偿?【蓝白快评】本案中黄某利用公司的销售职务,私下将可能与A公司建立销售关系的客户,转给其它企业或自己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牟利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合同是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生效,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也同时生效。而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违反竞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法院观点不太一致。浙江高院对此已经明确: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对于没有明确可以在劳动者在职期间主张竞业违约责任的地区,我们建议对员工的这一类行为应该理解为违反其作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以及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所获得的收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员工停止此类合作和行为,员工不停止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竞业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需要从销售额、利润等方面证明并主张实际损失。

标签:   员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