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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聘分离 公司解聘经理不等于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概要】李某系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的股东,2011年6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聘任李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旗下的影视部。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其任免及报酬事项;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012年1月13日,公司决定解散影视部,李某表示反对,但最终影视部仍被解散。201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两份会议纪要,其中会议纪要一写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解散影视部,李某自谋出路;会议纪要二写明:免去李某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参加了2012年2月11日的股东会并已知晓该两项决议。同年3月14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给付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2月11日期间的欠薪;2、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第1、2项请求,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对李某第3项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一审法院对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须支付欠薪。2014年10月,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2月11日合法解除,理由如下:1、李某于2月16日给公司发来的律师函上写明公司于2012年2月11日辞退了自己;2、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欠薪的终止日期是2012年2月11日,同时,要求公司给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说明李某自己也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2月11日解除;3、公司做出解聘决定后,李某仍旧是股东,但与公司的关系极度恶化,多次到公司闹事,先后对公司及大股东周某提起至少五次民事诉讼,李某并无在此期间仍到公司上班的客观可能性,公司也未向李某支付任何工资报酬;4、李某多次对公司提起恶意诉讼,并对公司财务报表提出质疑,导致公司年检无法正常进行,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此李某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一直是对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1日解除,在2012年2月1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期间,自己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一直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12年8月。此前劳动仲裁已作出生效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公司现在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此李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总经理的任免做出决定,而股东会无此权利,且公司也并未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对李某做出解除通知、履行解除手续,故判决驳回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1日解除的请求。【争议焦点】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2月11日做出的解聘决议是否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蓝白快评】这个案件是劳动关系与公司治理之间乱象的一种集中体现,一方面是我国法制的不统一,另一方面也是企业管理的大乌龙。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并未作出特别区分,因此,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身负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基于董事会决议所产生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关系,另一层是基于劳动合同或用工事实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就李某的高管身份而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且该公司的章程中亦规定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据此,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其是否被解聘应取决于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而公司于2012年2月11日召开的是股东会议,而非董事会会议,股东会无权对李某的总经理身份做出任免决定。此外,2012年2月11日的股东会所形成的文件仅为会议纪要,其实质是对李某解聘事宜的股东商讨记录,而非股东会经法定表决程序做出的正式决议。因此,在2012年2月11日,董事会实质上并未对李某作出解聘决定,公司仅以股东会形成的会议记录作为对李某的解聘依据是存在瑕疵的。就李某的劳动者身份而言,公司想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举证劳动者存在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向劳动者告知解除决定,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离职和退工手续。但本案中,公司并未举证李某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也未以公司名义向李某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仅仅是以2012年2月11日股东会作出的会议纪要作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认定依据,这一做法也存在瑕疵。再者,之前劳动仲裁也已经作出生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公司未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2年2月11日时并未解除,也实在是对公司混乱管理的一种无奈选择,而并不代表司法实践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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