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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其亲属就职于不同分公司的事实的行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案情概要】伍某于 2001 年 6 月 6 日入职 H 公司, 2011 年 9 月 16 日与 H 公司签订了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伍某签署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认知函,其中载明:伍某不会采取任何导致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并承诺一旦发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将及时向公司报告。违反上述声明将导致其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立即解除(无须事先通知、无须支付补偿)…… H 公司的《业务经营准则》中规定:对于您认为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您的上级经理汇报;主动就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利益可能与 H 公司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进行事先说明。伍某已签收该份《准则》。2014年1月24日,H公司工作人员与伍某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伍某在谈话中确认:1、其丈夫黎某、弟弟伍*俊、弟媳董某均在GDCC部门工作,和弟弟的关系只有弟媳和丈夫知道,没和别人讲过;2、曾借内部系统给林某用于招聘弟弟,弟弟曾转到伍某的团队工作了几个月,未就和弟弟的关系向H公司汇报过;3、2010年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4人的汇报关系没有变化过。公司查明:1、伍某之夫黎某于2006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8日与H公司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7月19日起与H公司重庆分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弟媳董某2009年2月12日至2012年1月31日与H公司签署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起与H公司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分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3、伍某弟弟于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12日与H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4月24日,H公司向伍某发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伍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5月15日,伍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H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1,406.06元。仲裁委员会对伍某薇的请求不予支持。伍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伍某认为:1、其任职期间,丈夫、弟弟、弟媳均非公司员工;2、所谓的利益冲突关系应是对外关系,即自己的家庭成员、朋友作为H公司的业务相对方、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时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而亲属关系不构成利益冲突,且自己并未因为亲属关系导致H公司有任何损失;3、2014年1月H公司已得知伍某与其他人员的亲属关系,但并未有过任何调岗降薪的处罚,至2014年4月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H公司表示:黎某、董某二人之前均与H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内部工作调整才与各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H公司实行事业部管理模式,汇报关系并不局限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对伍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争议焦点】员工隐瞒其亲属就职于不同分公司的事实是否造成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违反了忠实义务?【蓝白快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做出有违忠实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无关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明确表述,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不等于劳动者没有相应的义务。忠实义务属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即使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该项义务,但是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当事人依然应当履行的默示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伍某向公司隐瞒了其亲属就职于不同分公司的行为是否会引发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进而严重违反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这一点是判断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关键。首先,伍某与其夫、其弟和弟媳同在GDCC部门工作,且四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汇报关系,其弟曾在伍某的团队中工作,伍某还曾提供内部系统给同事用于招聘弟弟,综合这些事实,从常理判断,伍某及其亲属的任职布局和汇报结构已经引发了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已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被明文禁止,并不需要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其次,伍某主张利益冲突关系应是对外关系,这一抗辩主张有待商榷。禁止这类对外的利益冲突关系更偏似同业禁止或竞业限制,也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但忠实义务并不仅限于此。内部亲属任职所带来的上下级汇报、管理关系的交叉,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工作的公正性,这也是一种内部利益的冲突,也是对忠实义务的违背。最后,虽然伍某的丈夫、弟媳就职于H公司的不同分公司,但分公司地位较为特殊,它并非独立的法人,而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处尚不清楚H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具备,分公司就只是受托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是伍某的丈夫、弟媳与H公司,加之H公司实行事业部管理模式,汇报关系并不局限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因此,还是存在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应该说,本案公司的胜诉也是非常惊险的,因为其中有太多的环节需要环环相扣,举证和说明的要求非常之高。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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