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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作为一种世界上出现最早的社会保险,它不但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也可以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这一办法对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进行了规范,不但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而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工伤风险防范意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工伤保险的立法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体现国家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二是原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删去了重复的内容;三是随着社会对工伤保险需求的增加,对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进行了符合客观实际的修改。为了保障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2004年10月1日启动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目前我市在全省已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市所有的用人单位(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这项工作是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亮点,它有效地推动了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各类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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