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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12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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