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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工伤保险中的这些“工资”

2017-06-14 17:30:25 无忧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及了“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等与“工资”一词有关的表述,本期“您身边的社保”就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提及“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就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六条中对“本人工资”有明确的解析。“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期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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