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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我的膝关节是在2003年5月份受的伤,但是医院一直没有诊断出来,虽然工作、生活不便,但是还能够坚持,所以一直正常上班;到10月份,整个大腿已经萎缩了1/4,重新到一个新的医院诊断,确诊为韧带断了、半月板裂了,必须手术,因此10月份做的手术。请问有关工伤待遇的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到底应从那个月起开始计算?  答:听了您的情况介绍,应依据您住院治疗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依据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再涉及受伤前或治疗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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