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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梁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规定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据悉,吕梁市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将对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工作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详细调整内容!2016年全市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定额征缴办法,费率标准如下:生产煤矿企业以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为基数,按1.2元/吨/年征缴;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参保职工人数为基数,一类单位按20元/人/月,二类单位按40元/人/月,三类单位按70元/人/月征缴。2016年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下述规定执行: (1)、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类、二类单位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产煤矿和三类单位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为基数计发;(2)、涉及丧葬补助金或生活护理费的,统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等项目执行山西省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执行山西省有关新《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政策规定。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2004年之前成立的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2004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从成立的次月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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